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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8天,闽侯禁止做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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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8 17: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未来8天,闽侯禁止做这件事!


《闽侯县政府网》原文地址: 首页>解读回应>回应关切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3-09-28 17:07


政策文件:
闽侯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2023年第4号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中秋、国庆期间闽侯县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高,森林防灭火形势严峻。为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灭火工作,确保林区安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福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发布2023年第4号禁火令的通知》(榕森防指〔2023〕4号)要求,经研究,特发布闽侯县2023年第4号禁火令:

一、禁火期:自2023年9月29日至2023年10月6日,禁火令期间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


二、各乡镇(街道)要迅速研究部署,加大宣传广度,督促各村(居)采取多种方式将禁火令传达到户,进山入口等重要部位张贴禁火令,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公安、林业执法等部门加大地面巡护密度,强化野外违章用火查处力度,见烟就查、见火就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护林员要加强巡山巡逻,确保火情早发现、早处置;各级森林扑火队伍集结待命,充分做好各项应急准备,保证火情安全有效处置。


五、乡镇(街道)森防办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值班调度,严禁脱岗漏岗,确保火情信息及时上报;各乡镇(街道)9月29日至10月6日每日16:30前向闽侯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日情况。(县森防办电话:22065737)


六、在禁火令发布期间,坚决执行以法治火。凡违章野外用火者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给予个人200—3000元、单位10000—50000元的罚款,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如构成失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附件下载:

原文地址:http://www.minhou.gov.cn/xjwz/jdhy/hygq/202310/t20231007_46918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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