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大数据产业发展,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完善数字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经济体系优化升级,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快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动关键数字技术与各领域融合应用,引导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展关键数字技术研发,鼓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和数字技术服务企业跨界创新,增强关键技术创新能力;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发挥创新驱动平台作用,实现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高效对接,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五十五条
大数据开发应用应当坚持市场和服务导向,鼓励和引导互联网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基础电信企业加强资源共享和数据开放,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创建数字经济领域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推动线上线下协同创新、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构建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创新生态。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促进大数据产业链上下游聚集。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融合工程、大数据城市治理融合工程、大数据民生保障融合工程、大数据业态布局融合工程等信息化系统建设,为社会提供大数据资源和应用场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优化数字产业布局,推进数字产业园区建设,培育数字骨干企业,推动数字产业聚集发展。引导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本省发起设立或者参与组建数字经济企业。对在本省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或者分支机构等的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补助。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推动建设产业互联网平台,完善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互联网平台经济支撑体系,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鼓励平台企业针对不同的产业特征,深入挖掘需求场景,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化工具,将数字化技术嵌入应用场景,连接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带动产业数字化转型。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在工业领域的应用,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加强工业数字化创新应用,推进工业设备和业务系统上云上平台,建设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培育推广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新模式。
引导和支持能源化工、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和数字化示范应用建设。培育市场化服务与公共服务双轮驱动、多要素支撑的数字化转型服务生态。引导和支持产业集群数字化改造,推动产业集群利用工业互联网进行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连接,通过信息、技术、产能、订单共享,实现跨地域、跨行业资源的精准配置与高效对接。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推进数字技术在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物流等环节的深度应用,加快种植业、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等数字化转型,通过对农业数据的处理,建设农业领域地理信息系统平台、物联网平台、行业信息监测分析平台,推动智慧农业发展,促进信息技术与农机农艺融合应用。
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电商及仓储物流发展,推广农业物联网应用,加强农村电商技能人才培训。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追溯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农业数字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础数据集中管理和在线服务。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在服务业领域的应用,积极培育和发展数据收集、分析、运营领域的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加快发展信息服务业。重点推动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智慧能源、数字金融、数字商贸、跨境电商、数字文旅等应用场景建设,优化管理体系和服务模式,全面提升服务业品质和效益。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物联网、卫星互联网等新兴数字产业集成创新,提升通信设备、核心电子元器件、关键软件等产业水平,构建基于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的应用场景和产业生态,推动新兴数字产业创新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网络安全产业等数字核心产业建设,推动产业间的合作联通,发挥引领带动效应,提升数字技术产业竞争力。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展数字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传统龙头企业、互联网企业建设跨产业信息融通平台,培育平台化产业生态,培养发展共享经济。鼓励利用电子商务、社交软件、音视频网站等新型平台创业创新。鼓励企业开放搜索、电商、社交等数据资源,发展第三方大数据服务产业,促进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