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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2.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进行命名、编码并设置标识牌。
3.按照“开口子、立牌子、树杆子”规范化要求,在围墙外入河前“开口子”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立牌子”设置标志牌公布举报电话等其他举报途径,规模以上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树杆子”,因地制宜安装在线计量和视频监控设施,实现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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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原则上不单独设置排污口,确需要单独设置排污口的,应开展设置论证,依法依规审核或备案。鼓励进行尾水深度治理后回用于生产。
2.雨洪排口不得排放污水,要做到晴天不排水、雨天不排污;初期雨水应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3.排污口执行标准: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执行的优先标准顺序为:地方排放标准、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综合排放标准。
4.雨洪排口执行标准: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其它行业标准有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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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达标排放的,应开展限期整改,确保达标排放。
2.鼓励重点流域将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的排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水资源,就近回补自然水体。
3.排污口执行标准:水环境敏感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接纳部分工业废水的)执行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值;其他地区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排放标准。
4.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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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畜禽养殖场尽量不设排口,尽可能采用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处理养殖粪污。
2.发展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积极推广池塘工厂化循环水、大水面生态增养殖、稻鱼综合种养等多重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推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
3.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统一处理养殖尾水。
4.排污口执行标准:对畜禽养殖场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执行,用于农田灌溉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对水产养殖场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境批复标准的淡水养殖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878-1996);海水养殖执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如有地方排放标准,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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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型灌区主要集中排口,通过建设农田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蓄积池等氮磷拦截设施,降低入河入海水质的浊度和氮磷营养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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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污口要参照工业企业生产、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要求,优先接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收集处理;因条件限制无法接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鼓励自建污水处理系统,确保达标排放。
2.鼓励在港口码头内装卸散装原辅材料的场所、装卸机械冲洗水、含油污水、含煤、矿污水、集装箱洗箱污水、化学品污水(含化学品船舶洗舱水、泵舱舱底水)、防尘抑尘喷淋水等各类生产、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后回用,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3.港口码头应按规定设置雨污拦截坝、雨污收集处理设施。对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原油、渔港等码头,要设置隔油、沉淀以及初期雨水收集或储运设施,初期雨水纳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
4.排污口执行标准: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其它行业标准有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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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治要求同规模以上畜禽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中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养殖散排口,鼓励推广末端化集中处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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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
2.加大污水管网排查力度,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推动老旧管网修复更新,加快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提升污水收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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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设施停运破损、管网未配套、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进水水质浓度低、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非正常运行的设施,要有序分批实施提升改造,确保污水有效收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
2.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纳厂、集中、分散”等技术路线,设施尾水尽可能通过人工湿地、还田利用、种植浇灌、生态缓冲带等途径予以资源化利用,就近回补自然水体。
3.执行标准:尾水用于农田灌溉的,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尾水排放外环境的执行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86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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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收集管网。
2.遵循“污水应收尽收、雨水应分尽分”的原则,推进排水体系的改造,做到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尽量减少污水散排口。对分散式村庄可以就地安装简易污水处理装置,鼓励尾水就地就近实现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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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属地人民政府结城市和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系统整治。
2.执行标准:有环境功能区划的执行对应标准;无环境功能区划的,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质标准;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质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参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中关于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或《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826号)中关于黑臭水体识别标准进行评价,优先开展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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