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工作,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军队选拔补充军官(含直读研究生军官学员、军队院校从地方应届毕业本科生中招录入伍攻读研究生人员)、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体检工作。
本标准所称体检,是指依据规定标准,对受检人员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状况进行综合性检查,评定其是否合格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 男性身高低于 162cm,女性身高低于 158cm, 不合格。
第四条 体重指数(BMI) 在下列范围的,不合格。
(一) 男性体重指数低于 17.5 或者 30 以上,女性体重指数低于 17 或者 24 以上;
(二) 男性体重指数 17.5 以上且低于 30 、女性体重指数 17 以上且低于 24,空腹血糖 7.0mmol/L 以上;
(三) 男性体重指数 28 以上且低于 30,糖化血红蛋白 6.5%以上。
第五条 颅脑损伤,颅骨畸形,颅骨缺损或者颅盖凹陷,颅内异物存留,颅骨及颅内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切除术后,不合格。可自行矫正的斜颈,合格。
第七条 脊柱、骨盆、胸廓的畸形或者骨折及骨折史,脊柱、骨盆、胸廓的手术史,腰椎间盘突出症及病史,强直性脊柱炎及病史,其他明显影响脊柱功能的疾病及病史,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胸廓畸形;
(二) 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三) 无合并伤的肋骨单纯性骨折,2 根以下,治愈 1 年以 上,X 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
第八条 骨、关节畸形或者残缺,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关节习惯性脱位,重度扁平足,肘关节过伸大于 15 度,肘关节外翻大于 20 度,肘关节过伸或者外翻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周围神经损伤影响功能,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四肢骨单纯性骨折,治愈 1 年以上,X 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
(二) 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
(三) 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
(四) 双足仅单个足小趾缺如(无症状且不影响功能);
(五) 女性肘关节过伸 17 度以下,不存在功能障碍。
第九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大于 2cm, 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 7cm,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 7cm,或者虽未超过以上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并腿下蹲(双足间距不超过肩宽),膝后夹角 45 度以内,除外臀肌挛缩综合征、跟腱短缩、下肢骨关节疾病等病理性原因,合格。
第十条 面部、 颈前部影响五官结构、功能或者装备穿戴,长径大于 3cm 的增生型或者异色显著的瘢痕,身体其他部位影响运动或者装备穿戴的瘢痕,面部、 颈前部长径大 于 1cm 的异色显著的斑或者痣,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短袖体 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大于 3cm 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大于 10cm 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治审查把关。
第十一条 中重度特应性皮炎,银屑病, 白癜风, 重度痤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重度鱼鳞病,疥疮,其他难以 治愈的自身免疫性皮肤病,其他重症遗传性皮肤病或者严重的传染性皮肤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斑秃脱发部位数量 3 个以内,且脱发区长径 1cm 以下;
(二) 面部、 颈前部单发且长径 1cm 以下的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数量 3 个以内、长径 3cm 以下的白癜风;
(三) 疥疮已治愈,且全身未见疥疮结节;
(四) 股癣,手(足) 癣, 甲(指、趾) 癣,躯干花斑癣。
第十二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
腋臭术后超过 6 个月,无并发症,无腋臭或者轻度腋臭,合格。
第十三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临床型Ⅲ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 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 1 倍;
(三) 包茎,包皮过长,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四) 精索静脉曲张手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五) 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六) 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七) 附睾囊肿,无自觉症状,经专科诊断无需手术。
第十五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阑尾炎手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 腹外疝手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 胆石症微创手术(保留胆囊) 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 四) 胸腔镜下交感神经链切断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十六条 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混合痔 2 个以内,且长径均 1cm 以下;
(二) 低位单纯性肛瘘(只有一个瘘管),术后 1 年以上, 无复发。
第十七条 梅毒、淋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不合格。
第十八条 恶性肿瘤及病史,恶性肿瘤术后,不合格。
面颈部长径超过 1cm 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体表部位长径超过 3cm 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颅脑、纵隔、心脏的良性肿瘤、囊肿,不合格。
甲状腺、乳腺、眼、耳、鼻、咽、喉、口腔等其他部位的良 性肿瘤、囊肿,无需手术治疗或者已行手术符合恢复时限,术后无并发症、后遗症,不影响功能和训练,合格。
第十九条 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含先 天性心脏病术后),严重的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杂音,经检查系生理性;
(二) 心脏射频消融术后痊愈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无需服药,心电图及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正常。
第二十条 收缩压低于 90mmHg 或者 140mmHg 以上, 舒张压低于 60mmHg 或者 90mmHg 以上,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心率低于50 次/分或者高于 100 次/分, 不合格。
心率高于 100 次/分且在 110 次/分以下,排除病理性原因, 合格。
第二十二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大泡,肺纤维化,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的消化道溃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肠结核等严重的消化系统疾病, 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以及经确诊的以上慢性严重性疾病治愈未达稳定年限,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急性膀胱炎、急性肾盂肾炎、急性前列腺炎,治愈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
(二)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大于 90g/L;
(三) 巨幼细胞贫血治愈 5 年以上,血常规检查正常;
(四) 儿童青少年时期患过敏性紫癜,治愈 10 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血、尿常规等相关检查正常;
(五) 亚急性甲状腺炎治愈 1 年以上, 甲状腺功能 (甲功五项) 正常,无需服药,无症状、体征。
第二十五条 鼠疫,霍乱,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传染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腺病毒、诺如病毒感染,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沙门菌肠炎,脊髓灰质炎,麻疹,风疹,流行性出血热, 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 白喉,猩红热,狂犬病,布鲁菌病,疟疾, 炭疽,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黑热病,水痘等具有传染性的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急性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半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无复发;急性乙型、丙型、丁型病毒性肝炎,治愈 1 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无复发;
(二) 肺结核、浅表淋巴结结核、结核性胸膜炎无胸膜肥厚或者粘连、结核性腹膜炎无腹膜肥厚或者粘连、结核性脑膜炎无后遗症,治愈 3 年以上,无复发(泌尿生殖系统结核除外);
(三) 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副伤寒、沙门菌肠炎,治愈半年以上,无复发;
(四) 布鲁菌病、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 流行性出血热,治愈 1 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五)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六) 腺病毒感染,治愈 1 年以上,无后遗症;
(七) 诺如病毒感染,治愈 3 个月以上;
(八) 其他传染性疾病, 已达到临床治愈标准且病原体被清 除。
第二十六条 癫痫、脑血管疾病、脱髓鞘性疾病、运动障碍性疾病、骨骼肌肉疾病、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性疾病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轻型流行性乙型脑炎已治愈,无后遗症,合格。
第二十七条 晕血,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双耳中至少一耳耳语听力达到 5 米, 且另一耳耳语听力 3 米以上,合格。
第三十条 眩晕症,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明显的耳廓畸形及先天性耳畸形,外耳道闭锁,全耳廓再造术后,外耳道胆脂瘤,耳廓及外耳道良、恶性肿瘤,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良性肿瘤,经专科明确无需手术或者治疗,无不适症状,不影响功能和穿戴;
(二) 耳前瘘管,外耳道胆脂瘤,耳廓及外耳道良性肿瘤,术后痊愈,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三十二条 鼓膜穿孔,慢性分泌性中耳炎,化脓性中耳炎,耳源性颅内、外并发症,中耳炎后遗症, 中耳胆脂瘤,耳硬化症,中、内耳术后,中耳肿瘤,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穿孔修补术后半年以上,鼓膜修复良好,合格。
第三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严重的鼻畸形,鼻中隔穿孔,鼻骨骨折及骨折史, 中、重度变应性鼻炎,急性鼻窦炎,严重的慢性鼻窦炎,鼻息肉,鼻部肿瘤以及其他严重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鼻中隔穿孔术后半年以上,鼻中隔修补完整,无复发,无后遗症;
(二) 单纯性鼻骨(粉碎性骨折除外) 骨折,术后 3 个月以 上,复位良好,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三) 鼻骨无错位性骨折 3 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三十五条 Ⅲ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慢性喉炎,鼻咽血管纤维瘤,咽部恶性肿瘤,喉肿瘤,以及影响吞咽、发音、呼吸功能或者其他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慢性喉炎治愈后(无声音嘶哑,声带无充血、肥厚、萎缩,声带闭合良好);
(二) 鼻咽血管纤维瘤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三十六条 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 4.5,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 4.8 时, 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双眼中任何一眼矫正视力均4.8 以上且矫正度数均在 600 度以下;
(二) 双眼中任何一眼行激光手术(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除外),术后时间在半年以上,手术眼裸眼视力 4.8 以上,无并发症,且眼底检查正常;
(三) 双眼中任何一眼行激光手术(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除外),术后时间在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且眼底检查正常,但手术眼裸眼视力小于 4.8 的,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双眼中任何一眼矫正视力均 4.8 以上且矫正度数在 600 度以下。
第三十七条 经色觉图谱检查判定为色盲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 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 15 度以下,合格。
第四十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 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一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点状、花冠状、前极等不影响视力的先天性晶状体混浊,相对静止,合格。
第四十二条 深度龋齿 4 颗以上,缺齿 4 颗以上或者连续缺齿 2 颗以上 (智齿或者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重度牙周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
(二) 牙体疾病、牙髓、根尖周急慢性炎症治愈后。
第四十三条 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牙列重度磨损,颞下颌关节疾病,戴有隐形矫治器、固定矫治器,不合格。
颞下颌关节弹响,但不伴有颞下颌关节区疼痛、咀嚼肌疼痛、下颌运动异常,不影响正常功能者,合格。
第四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口腔颌面部肿物,不合格。
口腔颌面部囊肿、良性肿瘤术后 1 年以上,无复发,无症状和体征,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四十五条 颌面部骨折及骨折史,唇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腭裂及腭裂术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其他口腔疾病,不合格。
下颌骨、上颌骨、颧骨骨折,治愈 1 年以上,复位良好,X 线检查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咀嚼功能障碍及明显面部畸形者,合格。
第四十六条 异常子宫出血,严重痛经及子宫内膜异位症,子宫、附件手术史,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子宫肌瘤剔除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 巧克力囊肿剥除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 卵巢黄体破裂部分楔形切除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四十七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 妊娠,不合格。
第五十条 神经发育障碍,精神分裂症和其他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紧张症,心境障碍,焦虑及恐惧相关障碍,强迫及相关障碍,应激相关障碍,分离性障碍,喂养及进食障碍,排泄障碍,躯体痛苦和躯体体验障碍,物质使用和成瘾行为所致障碍,冲动控制障碍,破坏性行为和脱社会障碍,人格障碍,性欲倒错障碍,做作障碍,神经认知障碍,痴呆,与妊娠、分娩和产褥期有关的精神或者行为障碍,与分类于他处的障碍或者疾病相关的继发性精神或者行为综合征,睡眠觉醒障碍,严重精神障碍诊断史或者治疗史,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 数学或者语言任一基本职业能力异常,情绪稳定性、尽责性、自律性、怀疑性、忧虑性或者紧张性任一职业人格特质异常,分离性、神经性、敏感性、 抑郁性、焦虑性、强迫性、偏离性、冲动性、悖逆性或者自杀倾向任一健康人格特质异常,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胸部 X 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 胸部 X 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 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 3 个以下,单个直径 5mm 以下,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 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大于 3 个且在 6 个以下(与血管和肺纹理伴行的除外),单个直径 5mm 以下,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必要时增加相应检查除外肺结核等疾病;
(四) 肺纹理增强(需临床除外呼吸系统疾病);
(五) 胸膜轻度增厚、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需临床除外呼吸系统疾病);
(六) 轻度脊柱侧弯。
第五十三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 正常心电图;
(二) 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动过速(心率大于 100 次/分且在 110 次/分以下), 排除病理性原因;
2.窦性心律不齐(P-P 间期互差小于 0.40s),经屏气后改善或者消失;
3.窦房结内游走心律;
4.P 波电轴左偏(P 波在 I、aVL 导联直立且电压较高, Ⅱ导联低平或者正负双相, Ⅲ导联正负或者负正双相或者浅倒,aVF 导联正负双相,aVR导联负正双相或者浅倒);
5.单纯 P-R 间期缩短(100~119ms) 且无心动过速发作史;
6.一度房室阻滞,P-R 间期在 0.24s 以内,起卧活动 20 次后, P-R 间期恢复到正常范围(P-R 间期在 0.20s 以内) ;
7.单纯的 QRS 电轴偏移在-30 度至+120 度;
8.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
9.左心室高电压(不伴 ST 段压低、T 波低平、双相);
10.R 波显示, RV1、V2 高,但肢体导联 QRS 波电压无变化,QRS 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 ST-T 改变;
11.室上嵴型 QRS 波(V1 呈 rsr'型, r>r',Ⅰ 、V5 导联无 s 波或者 s 波在正常范围内);
12.不完全性右束支阻滞,经心脏彩超检查排除心脏器质性病变;
13.每分钟 5 次以下的偶发早搏,若为室性偶发早搏需起卧活动 20 次后复查,复查后早搏消失 [早搏呈二、三联律除外,室性早搏呈 Ron-T、多源性 (含双源性)、多形性 (含双形性)、特宽型 (QRS 时间在 0.16s 以上)、特矮型 (QRS 振幅小于 1.0mV) 除外];
14.心室早复极,心率较慢时以 R 波为主导联 J 点抬高,ST 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 0.1mV;
15.以 R 波为主导联 ST 段呈水平型压低 0.05mV 以下(aVL、 Ⅲ导联可压低 0.1mV) 或者呈上斜型压低小于 0.1mV;
16.T 波显示, Ⅱ导联直立,电压大于 1/10R 波, aVF 导联低平,Ⅲ导联倒置;在 V1、V2 导联大于 V5、V6 (TV5、V6 大于 1/10R 波);
17.U 波明显,但未高于 T 波。
第五十四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单肾,结石,胰腺病变, 内脏反位,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中度脂肪肝;
(二) 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 5 个以下,且最大一个息肉的最大径小于 0.6cm;
(三) 肝脾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 3 个以下,且最大一个长径 3cm 以下;
(四) 肝、脾内钙化灶,肝内串珠样钙化灶性质稳定;
(五) 肾实质钙化灶数量 3 个以下,且最大一个长径 1.0cm 以下;
(六) 肾错构瘤数量 2 个以下,且最大一个长径 1.0cm 以下;
(七) 肾盂宽 1.5cm 以下,输尿管不增宽;
(八) 副脾;
(九) 脾脏长径 12.0cm 以下,厚度 4.0cm 以下;脾脏长径虽大于 12.0cm 或者厚径大于 4.0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 厚径) 在 38cm2 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五十五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盆腔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 2.0cm 以下;
(二) 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最大径 3.0cm 以下。
第五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 不合格。
第五十七条 血液、尿液常规检查应当结合临床及地区进行综合判定,除血红蛋白可作为贫血诊断指标、 血小板计数可作为血小板疾病诊断参考指标,其他检查项目原则上不作单项淘汰。
粪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在体检期间未发现流行趋势的其他地区不做检查。
第五十八条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 80U/L,不合格。
男性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50U/L 且在80U/L 以下,女性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 40U/L 且在80U/L 以下,除外病理性因素,合格;有轻、中度脂肪肝,但未发现标准内其他相关疾病,合格。
第五十九条 血清肌酐酶法检测结果:男性 59~104μmol/L,女性 45~84μmol/L,合格。
血清肌酐苦味酸速率法检测结果:男性62~115μmol/L,女性 53~97μmol/L,合格。
血清肌酐检测结果大于正常参考区间上限,通常判定不合格;复查正常或者轻微增高,临床除外肾脏功能受损,通常判定合格。
第六十条 血清尿素正常值参考区间:2.9~8.2mmol/L。
血清尿素检测结果大于正常参考区间上限,肌酐正常时,应当结合临床进行综合判定。
第六十一条 空腹血糖 7.0mmol/L 以上,不合格。
第六十二条 糖化血红蛋白 6.5%以上,不合格。
第六十三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四条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抗体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五条 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和非特异性抗体均为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六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七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结果在参考区间内,合格。
第六十八条 装甲类岗位,身高超过 182cm,不合格。
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岗位,身高超过 185cm,不合格。
防化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身高低于 168cm 或者超过 185cm,不合格。
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特战类岗位,男性身高低于168cm,女性身高低于 165cm,不合格。
中央警卫团岗位,男性身高低于 170cm,女性身高低于 165cm,不合格。
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岗位,男性身高低于 180cm,女性身高低于 173cm,不合格。
第六十九条 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十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轻度胸廓畸形,不合格。
特战类岗位,无合并伤的肋骨单纯性骨折,2 根以下,X 线检查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治愈后不足 3 年,不合格。
第七十一条 特战类岗位,上肢单纯性骨折,复位良好,X 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治愈后不足 3 年,不合格。
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发生在 14 岁前的下肢单纯性骨折,复位良好,X 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治愈后不足 3 年, 不合格。
特战类岗位, 中度以上扁平足,不合格。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大骨节病(含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十二条 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 4cm,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 4cm,并腿下蹲(双足间距不超过肩宽) 膝后夹角大于 0 度,不合格。
第七十三条 中央警卫团岗位、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岗位,面颈部、着军队制式短袖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的文身,非裸露部位长径大于 3cm 的文身,不合格。
第七十四条 中央警卫团岗位、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岗位,面颈部的白癜风,不合格。
第七十五条 装甲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腋臭,不合格;腋臭术后6 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无腋臭,合格。
第七十六条 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 机降岗位,下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七十七条 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临床型Ⅱ度以上(含Ⅱ度) 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精索鞘膜积液,睾丸鞘膜积液,不合格。
第七十八条 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疝术后者,不合格。
第七十九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岗位,心率 101 次/分以上,不合格。
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心率 59 次/分以下,不合格。
第八十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 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心脏射频消融术后,心脏杂音,不合格。
第八十一条 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有肺结核病史,结核性胸膜炎、腹膜炎、脑膜炎病史者,不合格。
第八十二条 通信导航类岗位,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岗位,双耳中任一耳耳语听力低于 4 米,不合格。
第八十三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 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岗位,严重的外耳湿疹或者真菌病,不合格。
第八十四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鼓膜穿孔修补术后,不合格。
第八十五条 防化类岗位,后勤类的医疗卫生、油料岗位,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十六条 防化类岗位,后勤类的医疗卫生、油料岗位,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岗位,萎缩性鼻炎,慢性鼻窦炎,病理性鼻中隔偏曲,不合格。
前款规定岗位,鼻中隔偏曲矫正术后 1 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合格。
第八十七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 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 4.8,任何屈光不正手术史,不合格。
第八十八条 防化类,导弹类,电子对抗类,通信导航类,测绘类,后勤类中的医疗卫生、油料岗位,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经色觉图谱检查判定为色弱者,不合格。
第八十九条 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共同性内、外斜视(含 15 度以下),不合格。
第九十条 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超